……
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裁定如下:
……判处被告人关英闵死刑
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长:王志
审判员:李秋敏
审判员:刘菲
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书记员:董洁芬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*因年代久远,资料大批受潮,多处字迹模糊,大片无法辨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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